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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业机构 ( 不论属有限公司、独资经营或合夥经营) 必须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已登记业务必须缴付登记费以领取商业登记证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如登记资料有所变更,经营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通俗意义上讲,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内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须办理商业登记的情形
包括:
1、为了图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2、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
3、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4、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5、惟单就职位或受雇工作的人士,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亦无须办理登记 。
商业登记证的展示
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阅。获局长授权的督察具有权力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其有理由相信正有业务在该处经营的处所,并在该处所作出所需的检查及查询。
收费基准
商业登记证分一年有效期及三年有效期两种,费用固定及以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厘订。对于新开业的业务,其首张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期是有关业务的开业日期,不是申请商业登记或分行登记日期。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首张商业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期是它的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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