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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主管机构
香港原来就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香港知识产权署下设商标注册处,独立负责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及负责保存。
香港商标注册申请
香港法律对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
申请人必须填妥相关的申请表格,连同商标样本及有关费用,一并提交商标注册处。香港也采用一标一类的申请授权制度,分类亦采用国际分类的42个大类。
可予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颜色构成的标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服务商标在香港也受保护,且零售服务的商标可以在香港申请。
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特殊要求是,商标注册处有权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手续。若申请人未能遵守该规定,可以被视为放弃申请。
商标审查及授权
(一)A、B部注册制度与英国商标制度相同,香港的商标注册分为A部注册和B部注册。在A部注册的商标应在本质上或因长期广泛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如为以独特方式展现公司、个人或商号的名称,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名(以中文签署的除外)以及一个或多个创造字或词等。仅具备区别性的商标可获准在B部注册。在B部注册的商标不及在A 部注册的商标审查严格。
(二)审查及授权程序采取二次审查及司法监督制度。第一次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在A部还是在B部注册。申请人如同意商标注册处的意见,则注册处发出公告;若第一次审查决定不予注册或申请人不同意在B部注册,将引起第二次审查。申请人对注册处第二次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法院。
对经第一次审查或第二次审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两个月,对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予注册。
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香港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之后可续期14年,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在A部或在B部注册的商标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有较大保障。A部的注册商标注册期满7年或视为永久有效;在B部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在注册期满后,其注册效力仍可能受到质疑。在遇到商标侵权时,法院易于作出对A部注册商标侵权的认定,而对B部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指控,被告人可有较多的辩护理由,法院也可能不予颁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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